10.3969/j.issn.1005-9512.2003.02.003
宪法的社会性与大众化
本文认为不能只满足于从形式法治上给宪法下定义,而应从法理上对宪法特别是社会主义宪法的根本性质与理念作进一步研究.把宪法定位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不够的,因为它基本上以国家、国家的执政者、执政党作为唯一或主要的宪法主体来立论的,而没有关注到宪法首先是社会主体--人民对国家既控权又限权、既支持又防卫的”约法”.文中就”宪法既是国家法,更是社会的法”和”宪法的大众化”两个问题作了深入探讨.
宪法、国家法、社会的法、大众化
DF2(国家法、宪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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