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5-9512.2003.02.003

宪法的社会性与大众化

引用
本文认为不能只满足于从形式法治上给宪法下定义,而应从法理上对宪法特别是社会主义宪法的根本性质与理念作进一步研究.把宪法定位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不够的,因为它基本上以国家、国家的执政者、执政党作为唯一或主要的宪法主体来立论的,而没有关注到宪法首先是社会主体--人民对国家既控权又限权、既支持又防卫的”约法”.文中就”宪法既是国家法,更是社会的法”和”宪法的大众化”两个问题作了深入探讨.

宪法、国家法、社会的法、大众化

DF2(国家法、宪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12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03,(2)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