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3.01.010
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把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解为”逃逸过程中再生事故致人死亡”,是不正确的.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在交通肇事后因不实施救助行为而过失地致人死亡”.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与处罚,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定交通肇事罪适用刑法第133条第3档法定刑,而应结合行为人的罪过性质和其他有关情节,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分别做出不同的定性和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过失
DF622(刑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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