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2.06.007
”黑哨”、”黑球”与”伤熊”行为的刑法学思考
本文针对在我国各界引起重大反响的”黑哨”、”黑球”与”伤熊”行为进行了深入的刑法学思考.通过严谨的分析论证,作者认为:裁判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畴,可以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吹黑哨的行为足以构成受贿罪;职业足球俱乐部具有企业性质,其俱乐部的运动员就是该企业的职工,在职业俱乐部之间的比赛中,运动员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而踢黑球的行为可以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伤熊行为符合刑法第275条禁止的行为,应当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黑哨、黑球、伤熊、刑法学思考
DF625(刑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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