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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02.06.006

关于水权争论问题的意见

引用
水权不包含水所有权、水合同债权,它们分别为独立的权利.只有行政权而无水资源所有权创设不出水权.水权的初始配置在我国不宜采用拍卖的方式,水权的主体多样化,须具体分析.

水权、水所有权、水合同债权、取水许可、水权主体

DF521(民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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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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