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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02.05.009

器官捐献要有切实可行的法律来保障

引用
@@ 捐献者能够主动提出捐献,发扬了人道主义精神,给患者以”第二次生命”,对其行为我们应予鼓励.在我国器官来源奇缺的情况下,也应珍视这些宝贵资源,使捐献者实现愿望,受者最终获救.但现实生活中,供者和受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缺乏合法、有效的渠道.一方面是许多病人在绝望的等待中死去.另一方面,却是捐献者不能实现愿望,造成资源的浪费.有例可说明:2001年1月8日被法院终审裁定为死刑的抢劫犯陈维东在浙江温州被执行枪决.此前,他曾写过一份要求捐赠遗体的遗书,但浙江省没有一个遗体捐赠的管理规定,该志愿者最终没实现愿望.由此可见,无法可依使相关部门无所适从,出台相关法律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器官捐献、捐献者、人道主义精神、信息不对称、宝贵资源、浙江省、遗体、器官来源、捐赠、解决问题、管理规定、志愿者、终审、遗书、行为、温州、死刑、生命、渠道、抢劫

DF36(行政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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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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