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2.04.004
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制度之完善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向第三人转让的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存在弊端,公司法应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作出一定的限制,或者原则上允许自由转让,但对因自由转让所形成的一人公司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对外商投资企业将公司的虚股转让应在原则上予以准许,同时对因股权转让而使外资企业公司的性质发生变化,应有明确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方面,我国公司法应对公司股权转让的过户登记是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作出明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公司法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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