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1.06.019
对国有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探讨
@@ 一、对”从事公务”的理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及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从事公务”的内涵,不同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内涵.国有公司、企业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各国有公司、企业相互独立,存在着彼此间的利益冲突与需求,与国家整体利益、社会的公共利益在一定的场合下也有冲突.因此,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内涵,它既不具有代表国家整体性管理活动的特征,但又体现了代表国家对某一国有经济实体为追求经济效益的实现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特征.
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事业单位、国家、管理活动、工作人员、内涵、整体利益、特征、民事主体、利益冲突、经济效益、经济实体、公共利益、整体性、委派、经营、关中
D91;D9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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