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1.06.018
完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若干建议
@@ 一、赋予被告人有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根据修正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是由检察院提出建议经法院同意,或者由法院建议经检察院同意才能适用.而自诉案件则由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都无须征得被告人同意.显然立法在这里强调了国家意志,没有赋予被告人有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被告人、自诉案件、选择适用、公诉案件、检察院、法院、权利、国家意志、立法
DF7;D91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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