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1.06.016
论台湾新”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范
@@ 台湾1964年”著作权法”修正案第1条第1款曾规定,编辑教科书节选他人著作,经注明原著作的出处,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权论处.台湾法院判决也曾特别指出,依照著作权法的真正目的,为方便使用人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之著作,避免著作人的权利滥用,而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文化的发展,著作权法特别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利用他人著作而无须事先征得著作人的同意或授权,但这些规定都不明确.1985年修正的”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只对图书馆、各种考试、盲人点字、学生研究以及节选节录等情形有所规定,仍嫌不足.
台湾、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特别规定、权利滥用、节选、公共利益、法院判决、修正案、图书馆、使用人、教科书、学生、文化、授权、侵害、盲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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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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