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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01.04.016

欧洲法院司法解释的方法论

引用
@@ 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院①自欧共体创始起就一直担负着”保证欧共体法律得到遵守”之神圣职责.尽管就性质而言,它只不过是欧共体的司法机关而非政治性组织,②但事实上,欧洲法院常依据所谓的固有管辖权理论,大胆拓展欧共体法律所调整的范围,甚至直接进入到欧共体的决策领域从而充当起决策者的角色.作为欧共体司法体制的重要典型特征之一,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方法论在欧共体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不过,从欧共体的建设和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进程这个角度来看,欧洲法院的积极司法功能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欧共体立法体制的特殊性使得欧共体的法律制订常滞后于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而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活动恰好弥补了欧共体立法机制上的这个弱点.本文拟通过对欧洲法院司法解释方法论有关问题所作的剖析,着重探讨欧洲法院的方法论与欧共体司法制度之建设之间所存在的内在关联性.

欧洲、法院、司法解释、欧共体法律、解释方法论、欧共体司法体制、一体化、非政治性组织、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功能、神圣职责、立法体制、立法机制、决策领域、解释活动、建设、卢森堡、决策者、管辖权

D99;D9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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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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