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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01.03.009

法院可以变更指控罪名

引用
@@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司空见惯但却招致颇多非议的现象:合议庭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如果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与控诉的犯罪事实不符,法院通常径行判决变更指控罪名以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修正后的刑诉法对这种做法未置可否.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2项明确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换言之,从制度层面来看,法院直接变更指控罪名已经于法有据了.但长久以来,关于法院是否可以变更指控罪名,刑诉理论界一直是赞成与异议之声交织.特别是自国人瞩目的綦江虹桥案审结后,①法院是否可以变更指控罪名逐渐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总体而言,在这场争论中,认为法院不应变更指控罪名的呼声占据了上风.笔者认为,对于法院是否可以变更指控罪名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宜简单地全盘否定.因为,在法定的情形下,允许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既是借鉴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立法例的结果,同时,也是有法理依据的,与控审分离和辩护原则并行不悖.

最高人民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刑事司法实践、被告人、刑事诉讼法、人民共和国、制度层面、有罪判决、若干问题、热点问题、綦江虹桥、控审分离、公诉机关、犯罪事实、法院审理、法庭调查、法理依据、定罪量刑、刑诉法、立法例

D92;D91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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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512

31-1106/D

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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