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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01.02.011

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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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据《百姓信报》赵中鹏记者报道,2000年7月10日,厂东南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南海市丹灶镇四村民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伟民、徐作云接受其中两名被告人的委托出庭辩护.7月11日下午,公诉人就指控四名被告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举证,宣读了证人丹灶镇副镇长罗坚华的证言.担任第一被告辩护人的何律师认为,罗的证言与事件现场录像事实不符,这份证言是伪证.随后,担任第四被告辩护人的徐律师也指出,这份证人证言是一份伪证.第二天证人罗坚华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指控何、徐两人在法庭上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向法庭提供伪证,严重损害了自诉人的人格和名誉,已构成诽谤罪,请求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几天后,南海市人民法院就此案向何、徐发出传票,传召两人问话.何、徐两人表示,指称证人作伪证有理有据,上法庭也不怕.此案在当地引起律师界及社会各界关注、议论.

律师事务所、开庭审理、言论、豁免权、人民法院、南海市、国家机关、被告人、自诉人、法庭、辩护人、证人证言、有理有据、刑事自诉、社会秩序、捏造事实、交通秩序、法律责任、公诉人、诽谤罪

D92;DF7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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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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