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1.02.001
寻求保护人权与强化司法权之间的平衡--关于运用沉默权的一点思考
@@ 任何权利都是相对于义务而言的,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是不可能存在的.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行使坦白权的时候,司法机关就有了对坦白者酌情从宽处理的义务;同理,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行使沉默权的时候,司法机关也就有对沉默者予以必要限制的义务.从权利的基本内涵看,拥有权利就是在不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为”,凡是负有义务则”必须为”.
保护人权、司法权、运用、犯罪嫌疑人、义务、司法机关、权利、被告人、选择、基本内涵、公共利益、从宽处理、必要限制、沉默权、危害、权益
DF7;D92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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