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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引用
@@ 案例:上海市某小区业主潘女士晚间开车回家,在小区地下车库停车时被两名歹徒强行塞进汽车行李厢,歹徒随即用潘女士的出入卡将车开出小区.潘女士的汽车、手机、现金等财物被抢,同时受到人身伤害.事后,潘女士认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犯罪,存在失职,导致其人身、财产及精神损害,因此起诉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业主的车辆在进入车库后短时间内由陌生人开出,物业值班人员未能警觉并阻止,说明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客观上给犯罪的实施提供了可乘之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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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1;D92

2009-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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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与房地产·物业管理版

1006-6012

44-1403/F

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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