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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和完善——一个制度引发的思考

引用
@@ 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问题问题:物业管理关系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其职责作了详细规定,统一了大家的认识.但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因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诉讼主体,是实践中讨论比较多的问题.如何确认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业主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业主管理组织是否应当采取法人形式,业主管理组织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主体资格等相关问题,一直未有定论.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法律地位、民事诉讼法、执行机构、物业、民事主体、管理条例、管理关系、实体法、组成、职责、实践、法人、定论

D92;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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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与房地产·物业管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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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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