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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委员的职业化构想

引用
@@ 一、制度缺陷分析现行业主委员会的制度设计,许多学者认为缺乏法律对其法人地位的认可和确认,使其很难在物业管理纠纷中处在与物管企业相对等的地位;也有学者认为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而鉴于业主大会规模变大之趋势,缺少的是能够实际运作和发生效力的中间机构--业主代表大会;还有学者认为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之外设立一个监督机构监督业委会的工作.

业委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学者、中间机构、制度设计、执行机构、物业管理、物管企业、缺陷分析、机构监督、法人地位、代表大会、效力、外设、纠纷、会规、法律

F29;C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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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与房地产·物业管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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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403/F

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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