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法律地位难题新解
@@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法律界和物业管理行业一直没有定论.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现状和现实操作情况来看,业主委员会没有经过法定审批程序而成立,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没有相应的活动场所,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不应视为法人、其他组织或社会团体等,而仅应定位为无民事主体资格的业主团体的内部组织机构为宜.业主委员会仅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外代表业主团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业主团体,故业主大会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业委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团体、主体资格、业主大会、民事责任、内部组织机构、独立的财产、执行机构、物业管理、审批程序、社会团体、活动场所、法人资格、法律行为、法律后果、法律法规、法律地位、操作情况、法律界
F29;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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