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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处能否定性为分公司?

引用
@@ 最近,由于物业管理企业在设立项目管理处时均未向当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个别地区接连发生工商行政机关将此类管理处认定为分公司的事件,认为物业公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即管理处)从事经营活动,非法收取物业服务费.据此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之规定和<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管理处、公司登记、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物业服务费、责令改正、营业执照、物业管理、物业公司、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变更登记、事件、企业

D92;U4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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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与房地产·物业管理版

1006-6012

44-1403/F

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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