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利益博弈造就民营物管未来
@@ 制度设计奠定了物业管理格局转换的基础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及其系列配套法规和正在征询意见中的<物权法>,明示了业主作为房地产品的最终所有权人,具有完整的物业所有权.<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示了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本小区既可以选择物业管理形式,也选择其他形式对物业区域进行管理,业主大会可以罢免或决定选聘物管企业,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既承认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开发建设阶段作为过渡”产权人”的地位,同时也明示在物业产权关系发生变化后,应由业主自主决定物业管理方式、自主选聘物管企业,这就从制度上割断了开发商”母子”物业公司”包打天下”的血脉.
房地产、利益博弈、民营、Property Management、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物管企业、管理条例、物业开发、物业所有权、自主决定、制度设计、暂行办法、选择、物业公司、投标管理、所有权人、配套法规、建设阶段、建设单位
TP3;P2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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