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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规定宜更加明晰

引用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内容涉及物业管理的许多方面.其中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笔者认为”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个提法在目前的现实中很难得到尊重和维护,为合理保护各方权益,并在实践中避免和解决各种纠纷,还需要进一步加以斟酌明晰.

物业管理、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业主、市政建设、合理保护、物权法、办公厅、维护、实践、权益、区划、绿地、纠纷、建筑、道路、草案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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