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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人致人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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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原告四人是受害人A的合法继承人,被告是深圳某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等四人是受害人A的亲属.2003年12月一天下午,受害人A于该小区一幢楼下面等人,被从楼上坠落的一名身份不明男子砸中,经医治无效后死亡.原告认为本案中受害人A的死亡是由被告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不善造成.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单位,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的管理不当有相关因果关系,因此,对于被害人A的死亡,被告构成侵权,要求其承担支付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赔偿责任,合计约人民币30万元.被告认为原告诉称的人身损害后果是由本案第三人(即身份不明男子)的行为和过错造成的,应由此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已对其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适当履行了法定义务和合同约定义务,对受害人的死亡没有过错责任,其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高空、致人死亡、受害人、被告、赔偿责任、原告、侵权行为、管理单位、物业管理服务、被害人、死亡赔偿金、约定义务、因果关系、小区、损害后果、身份、男子、民事责任、精神损失、经济损失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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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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