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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委会自行收费争议案

引用
@@ ”案情”2003年12月2日,深圳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张贴<关于停止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各项费用的通知>,宣布:”由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拒不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某业主委员会正式通知全体业主及住(用)户,立即停止向小区管理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含公共场所租金).从今天起业主向管理公司支付的一切费用一律无效,业主委员会将按有关规定制定支付标准,届时将向全体业主、住(用)户收取.”

小区物业管理、业委会、收费、议案、业主委员会、费用、住宅小区、支付标准、小区管理、通知、公共场所、租金、深圳、监督、案情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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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与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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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403/F

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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