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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遗忘的角落--试谈暂住人员与物业管理

引用
@@ 一、问题的提出长期以来,”暂住人员”、”外来人口”、”流动人口”等称谓被用来称呼本市非户籍人员.法律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由此可见,”暂住人员”是我国一定历史条件下,赋予法律意义上的特殊人群的称谓.而物业管理,根据2003年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是指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的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一个是说人,另一个是对相关的一系列活动的概括,从表面上看,把暂住人员与物业管理放在一起并论,不说是风马牛不相及,至少也是有点不伦不类或牵强附会.

物业管理、暂住人员、常住人口、户口登记、人民共和国、相关区域、系列活动、物业服务、维护、外来人口、管理条例、特殊人群、设施设备、流动人口、环境卫生、合同约定、公民、法律意义、法律界定、秩序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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