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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众传播权”与”向公众提供权”

引用
@@ 我们已经十分熟悉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简称WCT)第8条”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的规定,该条表述为:”在不损害《伯尔尼公约》第11条第1敖第ii目、第11条之二第1款第i和第ii目、第11条之三第1款第ii目、第14条第1款第ii目和第14条之二第1款的规定的情况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这条规定被认为是国际社会在国际条约层面上为适应网络发展对传统版权制度提出的挑战所做出的积极反应.因为这项规定对版权人的重要性,所以它和关于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一起被认为是1996年WIPO外交会议上为构建网络时代的版权制度而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

向公众传播权、版权制度、艺术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保护措施、伯尔尼公约、网络时代、网络发展、国际条约、国际社会、版权条约、专有权、版权人、有线、无线、文学、外交、损害、授权、人选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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