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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众传播权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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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互联网技术对版权制度挑战显露端倪时,1996年12月20日各国政府间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有关版权和邻接权问题的日内瓦外交会议”上,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公约第8条规定了”公众传播权”:”在伯尔尼公约第11条的(1)(ii)、第11条之二的(1)(i)和(ii)、第11条之三的(1)(ii)、第14条的(1)(ii)和第14条之二的(1)项所规定的权利之外,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排他权利,即许可他人以有线和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包括使公众中的个体成员,可在选择的地点和时间,独立接触该作品.”

公众传播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艺术作品、版权制度、政府间组织、互联网技术、伯尔尼公约、权利、版权条约、日内瓦、邻接权、有线、选择、无线、文学、外交、会议、个体、地点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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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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