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3111.2005.04.021
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立法讨论过程中,专家们曾明确表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监护与被监护关系,至于是什么关系,有待法学界进一步讨论确定.
学校、未成年学生、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监护关系、法律关系、法学界、专家、审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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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6(中国法律)
2006-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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