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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3111.2001.04.014

试论竞合的单位诈骗犯罪

引用
@@ 单位诈骗犯罪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旧的以人伦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信用机制崩溃而新的信用机制尚未建立情况下社会信用冲突的体现.我国刑法及时将单位的诈骗行为犯罪化,在刑法典中规定了6种单位诈骗犯罪,即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体现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制.研究竞合的单位诈骗犯罪,是为了解决因立法技术原因而模糊的单位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罪数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是从观念竞合、现实竞合与法规竞合三个理论角度来进行的[1].本文试从竞合论的三个角度出发,对竞合的单位诈骗犯罪作些肤浅的探讨.

单位、诈骗犯罪、信用机制、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典、信用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罪数问题、转型时期、诈骗行为、人伦关系、技术原因、观念竞合、法规竞合、保护机制、犯罪化、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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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3(刑法)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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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008-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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