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①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②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③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④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农业、转基因农产品、生物安全、微生物、动植物、水产苗种、种畜禽、基因工程技术、转基因生物、农产品加工、种子、生物产品、添加剂、加工品、基因组、条例、兽药、生产、农药、构成
S81;S96
2013-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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