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2690.2003.01.015
撤销种子管理站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并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鉴于此,个别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回种子行政执法权和进行种子管理站、种子公司分设的工作中,干脆撤销了种子管理站.
撤销、子管理站、农业、种子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权、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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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39(作物遗传育种与良种繁育)
2004-0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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