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容许的危险"理论在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中的功能定位
"被容许的危险"理论作为监督管理过失犯罪出罪事由的一种提倡,既是对行为危险性的容许,也是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容许.但"被容许的危险"理论在司法适用中并不具有缓和监督者、管理者注意义务的作用,其作用场域应当限于立法层面对于行为危险性及结果危害性的分配.被容许的危险、信赖原则及危险分配理论之间的关系在于:在立法层面对注意义务进行分配时,通过对行为及结果的考察,将合规之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排斥于刑法规制领域,由此缓和监督者、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在司法层面通过对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分配,使得特定情形中可以通过信赖原则的适用对监督者、管理者的预见义务予以免除,从而予以出罪化处理.
被容许的危险;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信赖原则;危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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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一般基金"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刑法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9BFX072
2021-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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