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家审计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国家审计是对财政主体的财政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的监督,对于国家理财治国功能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在国家审计的过程或结果出现错误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纠错,便会陷入“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理论陷阱.建议在明确国家审计活动之可诉性的基础上,建立国家审计公益诉讼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应当明确纳税人对于国家审计活动的“充分利益”,并区分不同情况赋予不同纳税人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保障国家审计公益诉讼的进行,确立诉讼不中止相关财政活动的原则.此外,通过诉讼费用减免、提供激励等配套制度,在确保国家审计公益诉讼制度不被滥用的前提下,鼓励纳税人积极行使权利,保障财政资金的高效利用.
国家审计、公益诉讼、充分利益、财政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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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7(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CFX055
2020-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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