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制度研究
当前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日益凸显,许多学者建议采用破产法的手段来解决地方政府债务违约问题,但地方政府破产制度并不符合我国国情.在有限财政预设下,为了系统性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建议建立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制度,用财政法的手段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活动加以限制和调整.具体而言,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制度,允许达到重整界限的地方政府申请财政重整,制定重整协议和还款计划,通过财政重整协议的履行使陷入债务困境的地方政府度过危机,实现财政秩序和财政能力的正常化.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有限财政、地方政府破产制度、重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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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7(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CFX055
2020-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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