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封闭化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由于属于规范的、评价的要素而不单纯是记叙要素,致使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呈现出一定的开放性,体现在消费者维权、上访索要政府财物、索要侵权损害赔偿等类型的案件中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应当对具体构成要件要素进行更深入细致的研究,以实现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相对封闭化.在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案件中,应当对犯罪结果要素进行原因与索要财物之间的价值衡量,并且在价值衡量中加入成本、间接损失、精神损失、惩罚性赔偿等标准.在“要挟”型敲诈勒索案件中,应当将被害人的“恐惧心理”作为“要挟”内涵,基于无奈、怜悯等心理而交付财物的情形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刑法解释、封闭的构成要件、开放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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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5(中国法律)
2017-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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