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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侦审关系:反思、追问与展望

引用
当前,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解读主要是建立在对传统“侦查中心”式诉讼制度的批判与反思之上.这种逻辑证伪的理解方式虽然可以理清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却容易陷入片面追求诉讼阶段这一形式要件,忽视诉讼关系这一实质要件的桎梏之中.“以审判为中心”是一个诉讼关系命题.它不应当被简单解释为以审判阶段为中心,而应当更加强调审判职权在三种诉讼职权中的核心地位.就侦审关系层面而言,应当更加注重审判权在整个诉讼阶段中的“判断权”属性,充分发挥审判权的权利救济、公权制约和社会治理功能,构建控审分离、司法控制、相互协作下的侦审关系.侦审关系重新架构必然牵动相应制度的变革.控审分离、司法控制、相互协作下的侦审关系须要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分离制度、司法审查与司法令状制度、侦查法官制度、法律援助与律师保障制度、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作为基本落脚点和有效支撑点.

以审判为中心、侦审关系、诉讼关系

50

D915.3(法学各部门)

国家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成果;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资助项目“在审判中心视野下侦审关系研究”2015BSCX27

2017-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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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8204

41-102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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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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