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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主体裁判权让渡问题研究——从审理权与裁判权的关系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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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案件请示制度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人民陪审团均使审判主体的裁判权发生让渡.审判主体让渡裁判权的主要原因是,“定放两难”案件和信访案件的难裁判性、法官独立审判保障制度欠缺促使法官回避职业风险、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不强导致司法权威不足.为保证审理权与裁判权的一体化,需重构审判主体制度.为防止裁判权的层级让渡造成裁审分离,下级法院的审判权可以整体转移给上级法院.为克服裁判权的内部让渡,可以在二审程序中引入人民陪审团制度.

刑事审判主体、裁判权、人民陪审团、裁判权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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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2014-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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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8204

41-102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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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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