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监控下的隐私权保护
从公共场所的结构、公共场所活动的匿名性以及活动的背景来看,公共场所也存在隐私权.目前监视设施无所不在,已成为公共场所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可以阻止或发现犯罪,但由于其与一般目视不同,甚至能拼凑出完整的人格图像,极易对他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而且采集的图像信息更存在被滥用、误用的危险.建议以必要性原则、使用限制原则及透明化原则等为指导,对监控系统设置进行规制,力求将其设置、使用过程透明化,并保障采集的信息不被滥用.
公共场所、监视器、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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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中国法律)
201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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