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撤诉后再诉问题比较研究
我国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许多制度直接借鉴了民事诉讼的成熟规定,然而行政诉讼撤诉制度在借鉴民事诉讼撤诉的同时,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中关于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的问题两者则截然相反.行政诉讼中撤诉后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这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通过与民事诉讼撤诉再诉制度、国外行政诉讼撤诉再诉制度的对比分析,并基于行政诉讼法目的,认为我国的行政诉讼撤诉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原则上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撤诉、行政诉讼法、不予受理、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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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4(法学各部门)
2010-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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