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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8204.2008.04.018

划分部门法传统标准的经济法思考

引用
@@ 自从经济法随着改革开放在我国兴起以来,关于经济法的地位特别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话题,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调整对象的划分上.在经济法学界,出现了种种"调整对象说".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我国法学界长期受苏联法学的影响,以调整对象和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众所周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经济法作为20世纪世界法律体系最重要的创新和发展之一,是在全球范围内适应时代需要应运而生的,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运动的必然.

部门法、传统标准、经济法的地位、调整对象、法学界、适应时代需要、唯一标准、市场经济、矛盾运动、检验真理、改革开放、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的关系、影响、行政、苏联、实践、民法、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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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29(法学各部门)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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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8204

41-102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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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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