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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8204.2006.06.042

法律恐吓与记者权利保护

引用
@@ 法律,本来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武器.但是,法律也必然会被用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其中之一便是法律恐吓.从富士康科技公司下属企业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对于<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王佑和编辑翁宝所采取的行为看,至少给笔者的感觉是达到了法律恐吓的目的.新闻工作者个体以及集体如何应对社会的法律恐吓,已经成为一个被提上日程的重要事项.这里,笔者从一个读者和新闻从业者的角度,根据媒体的报道,对其中的部分问题进行思考,分别从当事人反应、<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内容、其他媒体跟进报道的内容以及这些媒体的行为等方面进行分析,目的是呼吁新闻界加强社会冲突报道的法律保护意识和保护制度的建设.

舆论监督、危机公关、维权、舆论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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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06.3

2007-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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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8204

41-102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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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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