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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8204.2003.03.020

论排污权的法律性质

引用
排污权交易属于动态之债权,其前提应该是排污权作为一种物权的确立.中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造,首先的着眼点就是在法律上确立排污权的用益物权地位.本文认为:科斯在对社会成本的论证之中,是将排污作为一种权利进行处理的,这一理论的应用已经使得排污权在中国成为一种现实的权利,将排污权从现有立法和实践中提炼出来,确立它的用益物权地位.这与物权法定的原则并不矛盾,也与民法对于物权的理解是一致的.

排污权、排污许可证、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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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中国法律)

2003-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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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8204

41-1027/C

36

2003,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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