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203.2004.05.002
药品生产商的警示缺陷责任探析
@@ 我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产品生产者应对产品缺陷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不合理的危险的存在,即说明产品缺陷的存在.药品是产品的一种,药品生产商会因药品的缺陷而承担药品缺陷责任.药品缺陷责任同样是一种严格责任.药品的生产者应确保其投放到市场的药品无缺陷,否则它应对因药品缺陷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药品生产商、药品缺陷责任、警示义务、充分知识、处方药、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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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9(药学)
2007-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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