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政府"的法律规制
@@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如果说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约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应是题中之义.然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昭示:无论法律多么严谨,也无法限制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该条款并不是生来即为民法所吸收的.相反,它是在重复博弈的交往中产生并上升为民法的"帝王条款"的.它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像新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等概念,都是直接依诚实信用原则推导出来的.
法律规制、诚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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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4;D630.1;B82-051
2007-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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