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源法律规制的演进、评价与展望
资源法律规制、规划规制、标准规制和指标规制构成资源规制的基本体系,其中资源法律规制是最高层次的规制,规制效力最强。本文在对资源法律规制的规制主体、规制内容和规制强度的演进历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将建国以来中国资源法律规制分为四个阶段:起源阶段(1949年-1966年)、停滞阶段(1967年-1976年)、起步阶段(1977年-2000年)和拓展提升阶段(2000年-)。研究认为,目前中国的资源法律规制存在诸多问题:资源法律规制体系尚未建立,缺乏系统性的自然资源基本法;规制主体繁多,但是缺乏独立的规制主体;惩罚性手段多,奖励性手段少;规制内容不全面、不协调,存在规制交叉、重叠和冲突的情况;规制结果考核有效性不足,缺乏对规制者的规制。未来,中国应从完善资源法律体系、明确资源法律规制主体及其责任、提高资源法律规制的强度、实现资源规制手段的多元化等方面建立健全中国资源法律规制体系。
资源规制、法律规制、规制主体、规制内容、规制强度、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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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96(自然资源学)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873119,40871253
2012-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200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