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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21/j.issn:1007-7588.2008.04.001

中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反思及其完善

引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飞速发展,自然资源立法取得了一定成效,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然而,现行自然资源法存在立法理念明显滞后、立法体系不够合理、法律规范配置失衡、立法重心失之偏颇四大突出问题.为此,要提升立法理念,把可持续发展、生态中心主义与和谐共存的生态文明作为自然资源立法的灵魂;要完善立法体系,制定<自然资源法通则>、<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法>、<资源调控法>以及其他急需的资源单行法;要合理配置规范内容,增加权利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和可操性规定.完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生态系统综合保护能力方面的规范;要建立健全资源调查与评估制度、资源安全影响评价制度、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环境资源综合决策机制以及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三同时"制度等.

资源立法、立法理念、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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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8-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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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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