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3219.2020.07.003
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历史变迁与制度重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企业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经历了企业包办职业教育的发端期(1949-1979年)、校企脱钩的分离期(1980-1990年)、引企入校的发展期(1991-2000年)、校企合作的关系强化期(2001-2010年)以及构建校企合作命运共同体的紧密融合期(2011-至今)等阶段.这期间,企业的主体内涵也发生了深刻演变,具体表现在:主体地位由协助育人到直接举办职业教育,主体作用由工学结合到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主体责任由校企合作到构建利益共同体.新时期,完善校企合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应推进法律制度重构,夯实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之基;推进参与制度重构,筑牢校企合作办学的制度体系;推进激励制度重构,为激活企业的内生动力提供制度保障;推进评价制度重构,为提升校企合作效能提供制度依规.
企业、职业教育、办学主体、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历史变迁、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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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719.2(职业技术教育)
201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粤港澳大湾区职业教育发展对策研究";广东省教育研究院2018年度教育研究课题"高水平民办高职院校发展战略研究";主持人:陈思东
2020-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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