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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应调节级差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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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30多年的资源开发和利用中,资源税发挥的实际作用主要在于调节级差收入,而非解决外部性.资源地也普遍难逃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环境恶化和经济发展落后的“资源诅咒”.资源税的功能定位究竟是什么,从资源税诞生起就争论颇多.资源税究竟应该是调节级差收入还是解决外部性,抑或两者兼顾,这一根本问题的厘清是我们走出资源税困局的关键.本文运用福利经济学分析方法对资源税的功能定位进行判断,以资源供需的福利最大化为着眼点,比较了不同的资源税功能定位下资源供需总福利的大小.分析发现,不同功能定位下总福利从大到小顺序依次为:政府只对外部性征收资源税但不征收调节级差收入的资源税的社会总福利、政府不征收资源类税收的社会总福利、政府既征收调节级差收入的资源税又对外部性征收资源税、政府只征收调节级差收入的资源税但不对外部性征收资源税.结果表明,有关资源税功能定位的最优选择为矫正外部性而非调节级差收入.

级差收入、外部性、资源税、功能定位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2016-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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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1001-4454

44-1286/R

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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