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伦理学中义务与目的之贯通
康德伦理学兼具义务论与目的 论要素,本文认为,我们可以在他那里发现两种贯连义务之形式与质料性目的 的方式.康德的至善理论代表了一种从目的 到义务的路径,但如此自由与自然、义务与目的 并未在人的意志中被内在地贯连.与此不同,康德后期的义务性目的 说,即同时是义务的目的 的学说开启了一种从义务到目的 的路径,义务与目的 得以在作为有限存在者的人的意志之内相贯通.本文也力图显明,从康德后期的伦理学看,至善只是希望的对象,而构成终极目的 的是人性的完善.康德的伦理学之所以同时是义务论与目的 论的,是因为它是一种在尊重人性法权限制的基础上以完善人性为目的 的学说.本文认为,康德伦理学本身实则提供了一种缓解目的 论与义务论伦理学之间互为对峙的有效路径.
目的;义务;至善;同时是义务的目的
B516.31(欧洲各国哲学)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康德的自由观及其现象学诠释"编号18BZX091
2021-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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