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所有权与社会结构不正义——以“林木盗窃法问题”为例
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所遭遇的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并不能简单归结为缺少政治经济学知识,因为这些难事即使借助当时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也不可能得到令人满意的解答.以“林木盗窃法问题”为例,在不触动现代社会所建立于其上的私人所有权的前提下,马克思事实上不可能为自己当时主要基于道德直觉的立场辩护.只有在洞悉普遍贫困在现代社会的结构性根源及其所包含的结构不正义,并转向对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的基础性批判之后,这些难事才有可能得到一个根本的解答.
物质利益、普遍贫困、私人所有权、结构不正义
B0-0;D9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MEGA2;15ZDB001
2021-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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