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之罪”何以归责?——哲学与精神分析论域下的“无意识意愿”及其伦理意蕴
从古希腊以来,行为的自愿性或有意性便被视为道德归责的依据,而经过基督教哲学对意志及其自由决断的探讨,人的道德主体性开始被明确奠基于自由意志之上.在此过程中,作为相关理论学说的试金石,并非出于自觉的意愿而导致的罪过即“无意之罪”的问题一再以不同形式被提出.无论是亚里士多德对于“不能自制”问题的分析,还是奥古斯丁对于情感最初波动之罪的考察,实际上都对意愿或意志活动的无意识维度及其伦理意蕴进行了揭示.时至现代,作为精神分析创立者的弗洛伊德通过对“无意识”的系统探究,深化了对于意志问题及其复杂性的理解,并正面勾勒出了某种“无意识意愿”的雏形.在此基础上,拉康在驳斥对欲望的自然主义解读并赋予欲望以特定伦理内涵的同时,也通过重新界定欲望、意志与理性的关系,并构想一种自愿为他者揽责而实现的自由,从而实现了对西方传统的哲学心理学与伦理观的创造性重构.
无意识、意愿、自由、责任、伦理
B50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山大学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青年教师培育项目
2020-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8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