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义务到权利——论洛克自然法理论的转折
对洛克早期自然法思想的发展脉络进行深入探寻,可以发现,如果像传统自然法理论那样只从义务这一向度去理解自然法,洛克关于自然法何以是一种普遍法则的讨论仍然存在困难.但是,这一困难却有可能通过转向关注和讨论自然法的另一向度即权利而得以化解.洛克的《政府论》通过讨论与揭示自然法的权利向度,不仅在学理上完成了对自然法之普遍性的论证,而且实现了对自然法理论的转折,即从义务到权利,从而为现代国家学说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洛克、《政府论》、自然法、义务、权利
B50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苏州科技大学人文社科项目
2017-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5-101